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塔什库尔干县住建局 日期:2024-03-14 22:03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编号:塔建决字【2024】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苏铭鼎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泗洪县和谐路9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20827***********

经查实:我局2023年11月10日对江苏铭鼎建设有限公司串标投标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塔什库尔干县塔吉克新村停车场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串通投标。

2023年11月23日下午江苏铭鼎建设有限公司商务标制作人张*玲进一步调查询问,并收集了招投标相关资料,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江苏铭鼎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元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两家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由张*玲负责编制上传,确实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第八条(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五十三条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对江苏铭鼎建设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99664.38元(大写:玖万玖仟陆佰陆拾肆元叁角捌分)罚款(本项目控制价19932875.08元的千分之五),对单位直接责任人(法人)陈*处以人民币4983.22元(大写:肆仟玖佰捌拾叁元贰角贰分)罚款(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五)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农行塔什库尔干县支行(塔什库尔干县财政局综合股非税收入资金专用账号)(银行),银行帐号:30579901040004145]。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不都瓦力斯·库尔班艾力、卡斯木江·艾麦提

联系电话:15276115002、15276951695

地址: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红其拉甫路96号,邮政编号:845250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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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编号:塔建决字【2024】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苏元鼎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宿迁市泗洪县龙集镇工业集中区9号厂房二楼网创园、法定代表人*昌,身份证号码:321324************。

经查实:我局2023年11月10日对江苏元鼎建设有限公司串标投标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塔什库尔干县塔吉克新村停车场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串通投标。

2023年11月23日下午江苏铭鼎建设有限公司商务标制作人张*玲进一步调查询问,并收集了招投标相关资料,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江苏铭鼎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元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两家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由张*玲负责编制上传,确实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第八条(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五十三条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对江苏元鼎建设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99664.38元(大写:玖万玖仟陆佰陆拾肆元叁角捌分)罚款(本项目控制价19932875.08元的千分之五),对单位直接责任人(法人)许*昌处以人民币4983.22元(大写:肆仟玖佰捌拾叁元贰角贰分)罚款(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五)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农行塔什库尔干县支行(塔什库尔干县财政局综合股非税收入资金专用账号)(银行),银行帐号:30579901040004145]。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不都瓦力斯·库尔班艾力、卡斯木江·艾麦提

联系电话:15276115002、15276951695

地址: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红其拉甫路96号

邮政编号:845250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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