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新疆叶尔羌河桑皮勒水电站项目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的公告
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新政发[2023]58号)等有关规定,为确保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建设,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2025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了《关于禁止在新疆叶尔羌河桑皮勒水电站项目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新政函[2025]236号);2025根据文件内容,《关于禁止在新疆叶尔羌河桑皮勒水电站项目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由项目所在乡、村张贴,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项目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新疆叶尔羌河桑皮勒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