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去向不明、多年脱检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施
停驶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注销的公示
为强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以下简称塔县)监管工作实际,我县在排查中发现部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存在去向不明、多年脱检等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联系设备使用单位及产权所有人。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规范行业管理秩序,现对符合情形的设备开展停驶公示工作,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设备,将依法予以注销,其相关牌照、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动失效。具体事项公示如下:
一、停驶适用情形
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注册登记,属于县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在册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铲运机等设备,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停驶范围:
1. 设备已灭失、不在注册登记原址,且无法联系车主;
2. 设备实际处于停用状态,且无法联系使用车主;
3. 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二、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04号人民政府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规定》
三、停驶公示及异议处理
1. 对拟停驶设备名单进行集中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注销手续;
2. 设备所有人对停驶事宜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提交设备现状说明、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准予复驶;
四、注销情形
本次拟停驶无异议后注销设备均为已在塔县完成注册登记,经实地排查、台账核对核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共计26台:
1.设备去向不明、脱离原登记作业地点,且无法联系设备使用单位及产权所有人的;
2.设备长期停用、闲置、无正常作业记录,且无法联系设备使用单位及产权所有人的;
3.设备使用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长期滞留在登记台账内的;
本次纳入注销范围的设备类型为我县登记在册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铲运机等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等工程机械设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规定》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因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灭失,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所有人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灭失证明,填写《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号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书、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因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灭失无法交回号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定位管制终端使用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作废。
六、相关提示
1.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停驶注销登记,设备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自注销之日起自动失效;
2. 已停驶、注销的设备不再具备合法作业资质,请勿投入生产作业。请设备产权人妥善做好机具管护。若擅自启用机具开展施工作业,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监管部门将依规开展核查处置,由此引发的各类安全风险、经济损失,相关后果由设备所有人自行承担;
联系人:库尔班江 13579319709
拜合马力 13899184779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