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
| 塔什库尔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科室) | 是否网上申请 | 如是网办,具体系统名称及网址 | 网上申请后是否到大厅或单位 | 是否到单位办理 | 如是到单位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 备注 |
| 1 | 企业设立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科(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局窗口) | 是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或新疆政务服务网 | 是,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需到窗口领取 | 否 | 否 | |
| 2 | 企业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科(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局窗口) | 是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或新疆政务服务网 | 是,如营业执照照面信息(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变更需到窗口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否 | 否 | |
| 3 | 企业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科(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局窗口) | 是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或新疆政务服务网 | 否 | 否 | 否 | |
| 4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科(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局窗口) | 是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或新疆政务服务网 | 是,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需到窗口领取 | 否 | 否 | |
| 5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科(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局窗口) | 是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或新疆政务服务网 | 是,如营业执照照面信息(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变更需到窗口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否 | 否 | |
| 6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科(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局窗口) | 是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或新疆政务服务网 | 否 | 否 | 否 | |
| 7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科(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局窗口) | 是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或新疆政务服务网 | 是,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需到窗口领取 | 否 | 否 | |
| 8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科(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局窗口) | 是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或新疆政务服务网 | 是,如营业执照照面信息(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变更需到窗口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否 | 否 | |
| 9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科(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局窗口) | 是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或新疆政务服务网 | 否 | 否 | 否 | |
| 10 | 增、减、补、换发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科(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局窗口) | 是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或新疆政务服务网 | 是,增补营业执照需到窗口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 | 否 | 否 | |
| 11 | 食品生产许可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现行生效版本为2019年3月26日修订版,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药科 | 是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新疆政务服务网 | 否 | 否 | 否 | |
| 12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药科 | 是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新疆政务服务网 | 否 | 否 | 否 | |
| 13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食店登记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食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药科 | 是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新疆政务服务网 | 否 | 否 | 否 | |
| 14 | 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报检,停用,启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质量与计量安全办公室 | 是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 否 | 否 | 否 | |
| 15 | 计量器具,检定,报检,停用,启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质量与计量安全办公室 | 是 | 新疆计量智慧管理系统 | 否 | 是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