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
| 塔什库尔干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
| 单位:塔什库尔干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备注 |
| 1 | 塔什库尔干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 第四条第二款: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第七条第二款: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规范性文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新政发〔2017〕106号) 全文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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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塔什库尔干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3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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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塔什库尔干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30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地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做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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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塔什库尔干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审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新人防规〔2020〕1号) 第十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大学城、重要经济目标区、经济适用房和城中村改造)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其配套面积标准应按《修建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标准》(详见新人防规〔2020〕1号附件1)执行。前款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立项建设的二级普通消防站、交配电房(站)、开闭所、供热站、燃气站、供水站、公共厕所、垃圾站(房)等公共、公益建筑无需修建防空地下室和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功能配置应当符合当地已经依法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其标准应按《修建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配置要求》(详见新人防规〔2020〕2号附件2)执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类型和防护标准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防护类别执行。人民防空工程应合理布局,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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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塔什库尔干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或者修建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用。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新发改规〔2021〕10号) 第七条:国家人防一类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每平方米1400元。国家人防二类、三类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每平方米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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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塔什库尔干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下列人民防空工程:(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二)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三)有关单位负责修建的本单位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确需拆除前款所列人民防空工程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相同面积、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后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标准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组织修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报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新人防规〔2020〕1号)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原因需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向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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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塔什库尔干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9、第1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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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塔什库尔干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因拆除、改造建筑物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通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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