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
| 塔什库尔干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
| 序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行政许可条件 | 实施范围和 对象 | 申请材料 | 办公时间及地点 | 备注 |
| 1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塔什库尔干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五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学校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房屋质量检测报告; 3.验资报告; 4.核名通知书。 |
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民政局核名通知书(收原件一份);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申办人签字盖章;收原件一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姓名、住址(适用于举办者为个人的情况),名称、地址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适用于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情况;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收原件一份); 5.办学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收原件一份); 2.筹设情况报告(申办人签字盖章;收原件一份); 3.学校章程(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字盖章;收原件一份); 4.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字盖章;收原件一份);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收原件一份);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7.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使用的教材(现场查验); 8.设学校董事会的,应提供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9.消防意见书. |
10:00-14:00,16:00-20:00; 塔什库尔干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质量监测中心 | |
| 2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塔什库尔干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有关材料。 3.资金、校产方面的有关材料。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注: 1.直接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要注意:(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10:00-14:00,16:00-20:00; 塔什库尔干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基教股 | ||
| 3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塔什库尔干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 申请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 | 1.筹设申请。举办者应提前前往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筹设申请,待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下发筹设批准书并领取《一次性告知书》后,方可开展筹设申报工作。(对前期未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私自筹建的,教育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2.筹设批准书。 3.名称核准书。营利性民办学校需前往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名称核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前往民政部门进行名称核准。名称核准后,由核准单位出具同意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 4.申办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资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招生对象。 5.办学场地及消防验收证明。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五方竣工验收证明、租赁合同(租期3年以上)、消防安全鉴定证明、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报告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6.学校章程。 7.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信用报告、工作证明(行政负责人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证明,教学管理人员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体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需提供2寸蓝底照片1张。 8.教职工有效证件: (1)教师: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二级乙等及以上)、职称证书、体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身份证、户口本、体检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3)其他人员:身份证、户口本、体检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9.聘请教职人员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10.管理制度(15项)。 11.提供资产及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银行证明,并载明产权。 12.联合办学合作协议(协议书应包括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各自的权利、责任等以及共同商定的其它事项,合作双方签名按手印)。 |
10:00-14:00,16:00-20:00; 塔什库尔干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基教股 | ||
| 4 | 校车使用许可 | 塔什库尔干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申请使用校车的社会组织法人 | 1.学校使用校车的书面申请 2.学校资质证明(办学许可证、民办非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公办学校需提供法人证) 3.学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校车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体检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5.校车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行驶证。 6.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运行方案 7.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8.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10:00-14:00,16:00-20:00; 塔什库尔干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安全办 | ||
| 5 | 教师资格认定 | 塔什库尔干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符合教师资格认证条件的大中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 |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期内的教育学、心理学自考合格证、师范类人员学业成绩单或全国教师资格考试证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 6、近期本人1寸正面彩色照片、白色背影、无框、与申请表上传照片为同一底板 |
10:00-14:00,16:00-20:00; 塔什库尔干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人事股 | ||
| 6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塔什库尔干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需延缓入学及休学的学生及家长。 | 1、延缓入学或休学申请表 2、户口簿 3、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书、病历材料 3.根据国家、自治区、地区规定的其它政策或依据 |
10:00-14:00,16:00-20:00; 塔什库尔干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基教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