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
| 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共4项) | |||||||||
| 序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塔什库尔干县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17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并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会〔2005〕17号) 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和指导全区的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编号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级次,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设立。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修订)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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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塔什库尔干县财政局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注销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来疆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实施)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细则》(新金规【2021】2号)。 第十二条:县级监管部门负责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申报辅导工作,出具辅导报告,做好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和出具查验报告等工作,并向地州级监管部门上报。地州级监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包括申请材料需要补齐补正和设立公示时间。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一)合并;(二)分立;(三)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和第十二条规定办事程序办理;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不得低于本细则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材料,还需依法通知债权人和相关合作银行并公告。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实施)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细则》(新金规【2021】2号)。 第十二条:县级监管部门负责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申报辅导工作,出具辅导报告,做好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和出具查验报告等工作,并向地州级监管部门上报。地州级监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包括申请材料需要补齐补正和设立公示时间。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一)合并; (二)分立; (三)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和第十二条规定办事程序办理;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不得低于本细则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材料,还需依法通知债权人和相关合作银行并公告。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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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塔什库尔干县财政局 | 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事项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的,经所在地州市主管部门同意的,在当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变更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四)变更公司住所(仅限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迁址); (五)股份转让比例在10%以内的。 第三十九条: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当地主管部门和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新金规﹝2021﹞1号) (十八)实施简政放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授权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年度累计转让比例为注册资本金30%以内(含30%)的股权转让事项; 2.年度累计增加注册资本金比例为注册资本金30%以内(含30%)的增资扩股事项; 3.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变更; 4.开展年审工作。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上一年度年审工作; 5.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地(州、市)监管部门在完成第1、2、3款事项的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每年5月10日前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报告及公司年审报告书,年审结果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报。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初审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进行初审工作。 |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新金规﹝2021﹞1号) (十八)实施简政放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授权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年度累计转让比例为注册资本金30%以内(含30%)的股权转让事项; 2.年度累计增加注册资本金比例为注册资本金30%以内(含30%)的增资扩股事项; 3.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变更; 4.开展年审工作。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上一年度年审工作; 5.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地(州、市)监管部门在完成第1、2、3款事项的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每年5月10日前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报告及公司年审报告书,年审结果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报。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核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3.在交易市场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5.违法实施审批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审核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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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塔什库尔干县财政局 | 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初审 | 行政许可 | 【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实施,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九条第一款: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进行初审工作; |
【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实施,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九条第一款: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核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3.在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初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5.违法实施审批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审核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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