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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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塔林草决字〔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3-25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塔林草决字〔20261

当事人:塔什库尔干县赞坎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317734XXXXXX

公司地址:塔什库尔干县达布达尔乡314国道西侧

我局于20251113日对你公司在塔什库尔干县马尔洋乡迭村范围内的非法使用草原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57月,未经依法批准、未办理使用草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塔什库尔干县马尔洋乡迭村范围内的285.88亩草地进行修矿山道路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4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现场录像;

4.现状图、影像图;

5.认定意见书、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我局已于202621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20263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4月第三次修正版)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于2026630日前将修路破坏的285.88亩草地植被进行恢复完成,并退还至塔什库尔干县马尔洋乡人民政府。

2.处以按被非法占用草原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罚款,共计罚款:117307.99(元)×10(倍)=1173079.9元(大写:壹佰壹拾柒万叁仟零柒拾玖元玖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塔什库尔干县自然资源局财务室领取罚没款缴费通知单,将罚没款缴至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财政局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依扎达·塔完、阿丽那·扎热甫夏

  话:1399909693913899110892

  址:塔什库尔干县红其拉甫路24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3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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