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塔林草罚决字〔2026〕2号
当事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XXXXXX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140102196603XXXXXX)
你公司于2026年4月,未经依法批准,未完善办理湿地准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塔什库尔干县提孜那甫乡曲什曼村范围内新疆帕米尔高原阿拉尔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泥浆池及堆放材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第二十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笔录;(3)第三次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套合图;(4)湿地公园示意图;(5)湿地公园批复文件(6)现场勘验材料,包括现场测量图、现场勘验笔录(7)违法地块现状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录像;
我局已于2026年6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塔林草罚告字〔2026〕2号)、2026年7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塔林草听告字〔2026〕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形:开(围)垦、填埋的自然湿地属于国家重要湿地,破坏湿地面积在2000平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3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36.08平方米湿地进行修复。
2.处以超范围占用新疆帕米尔高原阿拉尔国家湿地公园每平方2900元的罚款,即:36.08平方米㗐0元=104632元(壹拾万零肆仟陆佰叁拾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塔什库尔干县自然资源局财务室领取罚没款缴费通知单,将罚没款缴至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财政局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亚森江·吐尔逊、阿依扎达·塔完
电 话:15729978769 、13999096939
地 址:塔什库尔干县红其拉甫路24号
(塔什库尔干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