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塔自然资罚字〔2026〕1号
当事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31310104XXXXXX
单位地址:塔什库尔干县红其拉甫路0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
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对你单位在塔什库尔干县塔什库尔干乡托格伦夏村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3月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塔什库尔干县塔什库尔干乡托格伦夏村占用2295.21平方米(3.442亩)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自驾房车营地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单位统一社会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料;2.询问笔录;3.地类及权属证明材料;4.土地利用现状图、图例利用总体规划图;5.现场勘验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勘测定界图;6.违法地块现状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录像。
我局于2026年2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塔自然资罚告字〔2026〕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塔自然资听告字〔2026〕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15天之内将非法占用的2295.21平方米建设用地退还至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
2.并处以非法占用地土地每平方100元的罚款,即:2295.21平方米×100元=229521元(贰拾贰万玖仟伍佰贰拾壹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行政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塔什库尔干县自然资源局财务室领取罚没款缴费通知单,将罚没款缴至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财政局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亚森江·吐尔逊、阿丽那·扎热甫夏
电 话:15729978769 、15660370428
地 址:塔什库尔干县红其拉甫路24号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