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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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塔自然资罚决字〔2026〕第03号)

发布时间:2026-07-22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塔自然资罚决字〔2026〕第03

当事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水利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3131MB09XXXXXX

地址: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中巴友谊路51

法定代表人:郑某

你单位于2024420日在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班迪尔乡坎尔洋村存在未经依法批准,未办理完善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塔什库尔干县班迪尔乡坎尔洋村范围内超出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建设塔什库尔干县班迪尔乡坎尔洋村农村供水巩固提升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平面图(4)现场照片、现场录像;(5)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地类权属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66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塔自然资罚知字〔2026〕第03号)20267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塔自然资罚听字〔2026〕第0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在塔什库尔干县班迪尔乡坎儿洋村非法占用的573平方米土地,15日内退还至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政府。

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573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573平方米=57300(伍万柒仟叁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塔什库尔干县自然资源局财务室领取罚没款缴费通知单,将罚没款缴至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财政局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亚森江·吐尔逊、阿依扎达·塔完

电  话:1572997876913999096939

地  址:塔什库尔干县红其拉甫路24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7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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